时间:2025-07-26 16:41 作者:北草春生
证监会:5万元以内小额遗产继承可免公证,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
7月25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一、符合条件的已故投资者的继承人,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继承已故投资者的小额遗产,相关机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投资者和申请人均应为境内自然人,且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四)申请人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前往已故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办理。申请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按照相关机构要求办理。
三、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申请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已故投资者的公证遗嘱。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五、经审查确认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已故投资者的账户交易密码重置,由申请人卖出或赎回账户资产。因证券停牌、金融产品未到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卖出的、无法赎回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六、经审查确认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或提请相关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已故投资者账户中资管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九、存在以下情形的,接受申请的机构有权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并做好解释说明:
(一)已故投资者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受到限制的;
(二)继承人之间对已故投资者遗产分配存在纠纷的;
十三、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分别规范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非交易过户、资金提取相关业务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十五、本通知不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遗产继承事项。
境外个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同胞,持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附件:承诺书参考样本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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