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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李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时间:2025-07-24 12:03 作者:久香泮

“内鬼”李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长安街知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刚 资料图

李刚出生于1965年7月,四川大邑人,在四川工作多年,曾任四川省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23年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2024年9月,李刚通报被查,2025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显示,李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

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内鬼”李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王乙竹    责编:秦雨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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